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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辦理400電話業(yè)務(400電話咨詢辦理)

作者:400電話日期:2021-11-10 02:59:37
   

鄭州辦理400電話業(yè)務

據鄭州市政府網站消息,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居住證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明確,公民提出申請后,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受理之日起10日內制作發(fā)放居住證?!锻ㄖ分饕獌热莘譃槲鍌€方面(一)辦理對象。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我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居住的應當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暫住在旅店的除外),符合實際居住滿半年的可通過鄭州市“鄭好辦”或市公安局“警民通”微信公眾號進行自動申報。

(二)申領條件。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我市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1、繳納社保滿半年。申請人近一年在我市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2、在校在籍就讀滿半年。在我市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注冊學籍并就讀滿半年;3、合法住所滿半年。在我市購房已辦理房屋產權證或租房已辦理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滿半年;經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滿半年。4、經商滿半年。在我市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滿半年;另外一種不受半年限制,可直接申領居住證。1、經市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2、夫妻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口的配偶。

(三)證明材料。

提供《鄭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明、居住證明、申報人照片。

(四)辦理時限。

公民提出申請后,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受理之日起10日內制作發(fā)放居住證。

(五)信息共享。

辦理居住證的相關證明材料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通過“一網通辦”整合信息共享,群眾無需自行提供,符合條件的申報暫住登記后即可申領居住證。

+新聞多一點,事關每個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辦法”3月10日起實施記者18日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了解到,為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辦法》(下稱《辦法》)將于3月10日起施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須登記

根據《辦法》,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購置或者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排放污染物檢驗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在購置或者轉入之日起15日內,向區(qū)縣(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編碼信息。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應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裝。重型柴油車等機動車應安裝遠程排放監(jiān)控系統,與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監(jiān)控平臺聯網并保持正常使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可多渠道檢測

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放污染道路檢測聯合執(zhí)法機制。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設置固定遙感監(jiān)測設備,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監(jiān)測;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選擇合理的時間和路段,利用遙感檢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抽測;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監(jiān)督抽測。機動車經檢測或者抽測不合格的,須限期到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治理,治理后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納入信用記錄

《辦法》要求,市、區(qū)縣(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監(jiān)管機制,對使用未經編碼登記或者未與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監(jiān)控平臺聯網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的,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納入信用記錄,并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對按照有關規(guī)定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檢驗機構違反規(guī)定最高罰款10萬元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向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jiān)控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的,將被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公開檢驗流程、排放限值、收費標準和監(jiān)督投訴電話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的,將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重型柴油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妨礙重型柴油車等機動車遠程排放監(jiān)控系統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監(jiān)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車5000元罰款。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管理單位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將被處3000元罰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將被處500元罰款水電氣暖事關每一個人,不合理收費困擾民眾國家出售!3月1日實施!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清理規(guī)范城鎮(zhèn)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yè)收費促進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見》。本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

意見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取消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環(huán)節(jié)不同名目的各種不合規(guī)收費項目。

鄭州辦理400電話業(yè)務(400電話咨詢辦理)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坦言,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部分地區(qū)在安裝、維護等環(huán)節(jié)服務收費的項目多、標準偏高;二是行為不規(guī)范,有的企業(yè)利用掌握并網驗收的權力,指定施工單位、計量表具型號、材料供應商等;三是企業(yè)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效率不高,有的企業(yè)在用戶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fā)票等業(yè)務中,讓用戶多次跑、多頭跑、周期長,用戶咨詢、投訴不能得到及時回復等。

這些不合理收費被取消

上述負責人稱,重點圍繞建筑區(qū)劃紅線內外工程建設、報裝接入、驗收開通、設施維護收費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規(guī)以及已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收費。

在供水環(huán)節(jié)收費方面:

取消供水企業(yè)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水報裝工東營智慧實驗室400電話程驗收接入環(huán)節(jié)向用戶收取的接水費、增容費、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

還有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竣工導線測量費、管線探測費、勾頭費、水鉆工程費、碰頭費、出圖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

在供電環(huán)節(jié)收費方面:

取消供電企業(yè)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電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huán)節(jié)向用戶收取的移表費、計量裝置賠償費、環(huán)境監(jiān)測費、高壓電纜介損試驗費、高壓電纜震蕩波試驗費、低壓電纜試驗費、低壓計量檢測費、互感器試驗費、網絡自動化費、配電室試驗費、開閉站集資費、調試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在供氣環(huán)節(jié)收費方面:

取消燃氣企業(yè)應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涉及建筑區(qū)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涉及市政管網至建筑區(qū)劃紅線連接的接駁費、開通費、接線費、切線費、吹掃費、放散費等建設及驗收接入環(huán)節(jié)費用;

涉及建筑區(qū)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到期表具更換等費用。

取消與建筑區(qū)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開口費、開戶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在供暖環(huán)節(jié)收費方面:

取消北方采暖地區(qū)城鎮(zhèn)集中供熱企業(yè)向用戶收取的接口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建筑區(qū)劃紅線內屬于用戶資產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guī)移交供熱企業(yè)管理的,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yè)承擔,納入企業(yè)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此外,還涉及接入工程費用、其他各類收費。比如,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qū)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fā)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等等。

嚴禁水電氣暖企業(yè)實施壟斷行為

意見要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yè)要按照“規(guī)范化、標準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

此外,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yè)實施壟斷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意見明確,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維護維修領域的價格監(jiān)管和反壟斷執(zhí)法,著力查處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不合理費用以及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違法違規(guī)典型案例,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發(fā)揮警示作用。

2020年度的個稅綜合所得

將開始“多退少補”

下月起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

規(guī)定相關納稅人

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辦理2020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那么哪些人需要辦?

具體怎么辦?

詳見下文↓

1.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guī)定,2020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文末),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guī)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2.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3.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4.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發(fā)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y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5.辦理時間

年度匯算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6.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下同。以下簡稱“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下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fā)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7.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yōu)先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按規(guī)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8.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2020年度匯算的,適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yōu)惠的,還應按規(guī)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yōu)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9.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人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10.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guī)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網上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11.年度匯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yōu)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yè)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平臺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稅人如需提前或延后辦理的,可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在年度匯算期內辦理。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12.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二款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zhí)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成都商報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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